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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管理制度

2023-05-16 17:31 系统

(一)公共实验中心内仪器由中心统一管理、对院内外科研工作者开放。公共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对外服务,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。

(二)对公用仪器设备应明确专职管理人员,专门负责相关仪器的使用、操作、培训、管理及维护等工作。

(三)建立仪器设备档案。凡随机带来的图纸、说明书、技术规程、维修手册、合格证、装箱单、零部件以及标书合同等应认真登记,立档保存。确有需要借阅者,可登记后借出,并在预计归还日期前完整归还。

(四)建立仪器设备故障、养护及维修记录档案,对发生的事故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原因、过程、事故人及处理意见等,并及时归档。

(五)仪器管理人员应编写简单明了的仪器操作说明,并将其张贴在醒目的位置,以便于操作者学习使用。

(六)实验室仪器、设施放于固定位置,不能随意搬动,未经允许不能外借。

(七)使用公共实验中心公用仪器,应通过网络提交申请,经仪器管理员培训,考核合格后,个人账户即可被授权拥有该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。个人通过网络预约后,可以独立使用仪器。

(八)仪器使用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,禁止擅自处理或自行改变实验仪器固定参数。

(九)仪器使用者发表的文章中若有使用本中心仪器取得的实验结果,将根据相关的鼓励政策给予优惠。请提供已发表文章的首页、仪器型号出现页和对中心服务的致谢页作为证明。通过审核后,将根据文章所发表在期刊的影响因子数值来衡量给予优惠的程度。

(十)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,处以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、罚款等处罚。

(十一)损坏仪器设备和设施的赔偿办法

1.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的,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:

(1)不服从管理,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。

(2)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改仪器设备。

(3)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。

(4) 工作失职,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。

(5)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。

2. 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后经维修可以继续使用,当事人和课题组或导师分别承担40%和60%的实际维修费。

3. 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后不可维修和继续使用,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,当事人和课题组或导师分别承担40%和60%赔偿金额。

4. 私自外借实验室仪器,如有损坏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
5. 由于下列客观原因,造成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的,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,可不赔偿:

(1)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:缺陷、老化等),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。

(2)由于客观原因(如: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意外损坏和损失。

6. 赔偿程序

根据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报告和发票,由公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签发赔偿通知单(3份:当事人、导师、科室主任),签发人必须据实写明违章情况并保存赔偿通知单的存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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